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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里程碑:加两媒体诽谤案获胜(图)

【北美在线 NAOL.CA】 2010/01/10  分类:时事  来源:加拿大都市报  作者:李海涛


北美在线(NAOL.CA):2009年12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两宗媒体涉及的诽谤案中对诽谤罪作出新的注解,这个结果被媒体称为“言论自由胜利的里程碑”,有专家指出,这个案例为媒体负责地报道热点新闻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加拿大高等法院2009年12月22日,在2宗控告记者诽谤的案件中作出裁决,认定记者在报道公众关心的热点事件时,作出了认真负责的报道,即使无法证明事件的真伪,也不能被控为诽谤。

为了负责任的报道

这一前所未有的裁决,给与新闻记者抗辩诽谤案例提供了依据,让记者在报道被视为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具有争议性事件方面,可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裁决结果意味着记者允许在数据不够充足的情况下,导致事实方面的报道存在错误,但假若他们采取一些积极的行动来维护报道的公平,那么他们的诽谤罪名就不会成立。

裁决被新闻界视为言论自由胜利的里程碑。对执着和认真追求事件真相的记者、自由撰稿人和博客作者来说,都提供了言论自由的法律抗辩依据。

媒体律师及新闻组织认为,这项裁决是将加拿大的过时诽谤法推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可以与英国及澳洲看齐。因为这个裁定不仅仅对记者有益,也对所有类别的出版业者有益,尤其是方兴未艾的网络媒体。因此加拿大的新闻记者,即使是博客主人,现在都可以使用“负责任地报道公众关心的事件”作为被控诽谤罪的无罪辩护理由。因为高等法院也特意点明,网络信息对于公众关注的事件的澄清也是一个重要来源。高等法院对于“公众关注事件”的界定也给予很大的宽容性,不仅仅限于政府和政治事务,也包括“千夫所指”的事件,公众有权利通过记者的采访知道其中的真相。

公众利益获得保护

《多伦多星报》在2001年7月23日曾报道过一个当地居民反对安省商人葛兰特(Peter Grant)扩充一个高尔夫球场的计划。刊出的报道引述一名居民说:“所有人都认为这已成定局,原因是葛兰特的影响力,特别是他与夏里斯(Mike Harris)的关系。”

报道中居民所述的话影射葛兰特背靠大树夏里斯好乘凉,夏里斯是安省前任保守党省长,商人葛兰特因此指控《星报》此文涉嫌毁坏了他的声誉。最高法院维持了较早前安省上诉庭推翻葛兰特可以获得145万元诽谤赔偿的裁决,并且发还重审。

而涉及另一宗案件的媒体《渥太华公民报》,其报道是关于一名前警务人员的行为。据称,省警库逊(Danno Cusson)在美国911恐怖袭击后,带着自己的宠物犬前往纽约灾场搜索生还者,声称自己是加拿大皇家骑警,前来协助搜寻幸存者。

《渥太华公民报》对这名安省前省警的行为作出了3篇被认为有负面的报道,部分细节及引述被视为带诽谤性,原被判支付12.5万元的赔偿,但也被最高法院推翻及下令重审。

这些裁决实际上使《多伦多星报》(Toronto Star)及《渥太华公民报》(Ottawa Citzen)不用支付超过150万元的赔偿,当中包括针对《多伦多星报》的100万元惩罚性赔偿。

包括了加拿大笔会、加拿大公民自由联会、加拿大广播公司(CBC)、《环球邮报》及另一些组织所组成的联盟支持星报及《渥太华公民报》的上诉。

加拿大最高法院同意多伦多星报、加拿大媒体协会、加拿大公民自由权利协会的看法,认为加拿大法律中有关诽谤罪的界定,与《宪法》中关于公众知情权的规定相违背。

大法官麦洛莲(Beverly McLachlin)在9对0的一致的裁决中写道,言论自由是不可以随意诽谤他人,但是一旦事件成为与公众利益有密切相关,并为公众所关注讨论时,媒体应该得到更大的报道自由度。记者对于公众关注事件的深度、广泛报道,不应该受到“过度顾及某个个人声誉”的阻碍。现行的诽谤辩护过于受限制,以及有违《权利及自由宪章》的言论自由保障。

记者有责任报道

《多伦多星报》编辑Michael Cooke对此表示,这是加拿大人历史性的胜利。他指出,《多伦多星报》作为媒体有责任去暴露社会的阴暗面,但是很多严肃、认真、专业的报道发表之后,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应付诉讼。不但束缚了媒体的手脚,也让一些有权有势有钱的人,用法律阻吓了公众的监督。高等法院的这个裁决,无疑是对星报多年来对这种不公正现象抗争的明确认可。

多伦多星报律师Paul Schabas表示,这是有史以来高等法院对诽谤罪作出的最重要的裁决。这一决定把加拿大的共同法带到了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和英国一样的水平上。

《渥太华公民报》的律师Richard Dearden表示,这是个巨大的胜利,将会影响整个媒体记者的行为操守准则,因为“记者开始有责任去报道了”。

高等法院之所以作出这个结论,是因为他们所讲述的故事是“公众关心的事情”。Richard Dearden指出,日报在每天凌晨就要印刷,记者以不能在午夜去打电话找人证实一些事情为理由,不给对方表达的机会,这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如果你给了对方机会解释,无论对方说还是不说,记者已经尽了责任。

他表示,这个裁决让当事人不能靠躲避记者来回避问题,以为这样记者就不能发表这个文章,以后可能就没有“无可奉告”这样的回答了。

商人葛兰特的律师Peter Downard,也接受这一裁决为公平的,他认为这对于媒体报道公众关注的事件以及个人隐私之间,找到了一个好的平衡点,可以有不同的视角。他指出,媒体有出版的言论自由,个人也有保持沉默的自由。在这个新的法律框架之下,法官需要判断的是这个事件是否是公众所关注的事件,这是以后类似案件的关键因素。

加拿大记者言论自由协会(Canadian Journalists for Free Expression (CJFE)),对高等法院这一决定表示非常欢迎。该协会律师Phil Tunley表示,这一决定是保护加拿大记者言论自由迈出的很必要的一大步,这可以使报道公众关注事件的采访和信息披露更容易找到一个平衡点。

该协会成员、记者Kelly Toughill表示,很高兴看到高等法院可以作出如此明确的界定,这可以让记者发挥作用来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个裁定也对加拿大言论和信息交流的自由发出了支持的强音。

加拿大记者协会主席Mary Agnes Welch表示,这个新的规定对记者的工作有很大帮助,排除了以往“诽谤罪”对记者采访报道时的阴影。

加国“诽谤寒流症”由来已久

严格的诽谤罪法律有500多年的历史,当时英国皇家为了维持贵族的尊严,在立法上用诽谤罪替代了原始的决斗,这种立法一直保留下来。

《加拿大都市报》记者在多伦多Ryerson大学新闻学院采访到院长诺克斯(Paul Knox),他表示在之前的法律框架下,你任何一句针对别人具有挑战性的话有可能被诉为诽谤,而且你还要寻找证据去证明你所说的有道理,即使你认为证据已经很充实了,在实际法庭上会显得依然不够。即使法庭认定你的证据成立,但是认为你存有恶意的目的,有可能还是会输掉官司。

这一现象在世界上都属于比较苛刻的,以至于有悖言论自由的《人权和自由宪章》精神,甚至在加拿大形成一种“诽谤寒流症”。即人们不敢评论和挑战有权、有钱的人,即使眼看他们胡作非为,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诉讼把你拖垮。任何评论者在面对财大气粗的财团或者个人,张口前都要三思而行。这也是为什么加拿大缺少刨根挖底的记者,正是因为“诽谤寒流症”的存在。

为此,在教学中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为那些将来成为记者的学生们教授避免被诉的技巧,成为教学中的重头戏,无论是本科学生还是研究生,都要反复培训。

他认为,当今是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如果任何人想毁坏你的声誉,你可以召开一个记者招待会去澄清事实,在电视电台上发表付费声明,或者在网上阐述自己的立场,讲出你认为的事实。这些方法都比聘请律师打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来的便宜,也比古代的决斗安全的多。

加拿大新的诽谤罪辩护还没有达到美国现有的模式,美国需要原告提供证据指证记者是蓄意诽谤。高等法院指出,在现代加拿大的社会中,公众有必要知道更多的信息,保护个人声誉在这种情况下要作适当的退让,言论自由更加重要。

律师Schabas表示,在美国原告需要证明记者的文章是错误的,在加拿大则反过来,需要记者去证明自己的文章是对的。现在加拿大改变了这一现象,对于公众关注的问题,媒体可以相信问题是存在的,媒体可以据此为自己辩护,这一前提则是对于公众关注的话题。

最高法院指出,“公众关注”并非涵盖所有公众关注的兴趣点,比如有些纯粹名人私人隐私的话题则不属于。仅仅是对个人隐私的好奇心和偷窥,并不能作为公众关注的注解。公众关注的话题也非常广泛,从科学、艺术、环境、政治到宗教和道德等,都属于公众关注的话题。

言论自由乃民主基础

加拿大《人权和自由宪章》2(b)中规定,每个人有以下基本的权利自由:思想、信仰、个人主张和表达的自由,包括出版自由和其它形式媒体表达的自由。

这其中也包括商业性和政治性的表达,言论自由是民主的基础,它可以体现某种社会价值观。如同Emerson教授在1963年所说的,维持一个言论自由的系统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可以确保个体的自我实现,其次可以在言论自由中获得真相。其三可以让社会中每一分子无所畏惧地表达个人观点,包括政治和决策。第四,可以在社会稳定和变革中寻找到平衡点。

《人权和自由宪章》关于言论自由的出发点就是认为,在一个强权强制审查的制度下,以一种意识形态控制社会,并使用权力打压异己声音时,一个自由的社会是无法正常运转的。加拿大的言论自由涵盖的范围很广,最高法院界定为言论自由包括内容和形式,人们也有不表达的自由和权利。


网民有看法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披露后,在CBC网站上引起了争论,从文章后的评论贴来看,支持者占多数,但也有人担心不负责任的媒体会放松对自身的要求。

支持者建议:

“应该降低诽谤罪的赔偿金额,如果事实上没有造成直接损害,不应超过百万元赔偿,5万就足够了。这种赔偿主要是一种警告性的,告诫对方以后说话和写作的时候应该注意,而不是让对方付不起也要定个高价。”

“我们需要记者毫无顾虑地去揭露社会阴暗面,言论自由对于一个民主国家太重要了。”

“这会减少一些诽谤案件的诉讼,但是不会杜绝。因为有的诽谤案原告并不是受到了名誉损失,而是只想让媒体闭嘴。”

“这个规定不是让记者去撒谎,而是鼓励记者去敢于采访、敢于挑战、敢于负起责任。我相信记者比相信某些政客要多。”

“原有的“诽谤罪”定义已经过于原始了,它像一把利斧保护权贵和富人的不被他人监督,用这个罪名去堵住别人的嘴。”

“媒体言论自由万岁!我承认媒体有的时候报道会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是总的来说媒体还是负责任的。媒体在这个法例下需要更努力地求证实施,而不是有了撒谎的牌照。法例的精髓是通过媒体的监督,让社会更纯净,让政客权贵们置于监督之下,让公共事业暴露在阳光之下。我反对任何让权力者更独裁的法律,更反对任何压制媒体监督的法律,如果没有言论自由,我们可能也生活在北韩的强权环境之下,每天歌颂着“敬爱的领导人”,人民却在挨饿。”

反对者认为:

“这个新法例并非记者的‘免罪牌’,有时候甚至会事与愿违。也有可能导致错误的报道满天飞,因为所谓‘负责任’的标准太难把握。“

“这有可能导致一些极端主义者利用传媒散布他们的极端主义言论,因此我不赞成这个规定。”

“这不意味着记者想写什么就写什么,不是在编故事,而是依赖很多采访的事实,通过其专业素养去辨别哪些是可靠的消息。此外记者给与事件双方公平的表达机会,就是一种公正和平衡,并非要双方都感到满意才行,事实更为重要。”

“言论自由是一回事儿,蓄意损坏他人声誉的评论是另一回事儿,说话的时候要负责任。此外这也并不意味着媒体就敢挑战大公司而不怕诉讼。”

“我强烈反对这项新法例,因为这可能让媒体先撒个谎然后再纠正一下。而那些昙花一现的谎言足以毁掉一个人的名声。以后可能谁也不相信记者的报道,因为法律允许他们的报道有出入,作为记者一定要完全核实事件之后才能报道。”

“媒体在民主社会堪称第三政府,但是谁来监督媒体呢?


最近加国两宗著名诽谤案

总理哈珀索赔350万元诽谤案

哈珀在2008年3月提出诽谤诉讼,因为自由党指责他在卡德曼(Chuck Cadman)事件中,有违反职业操守的非法行为。自由党在官方网站上表示,两名保守党高级官员,试图在2005年一次关键的信心投票前,贿赂独立国会议员卡德曼100万元人寿险,以获取他的支持。传记作家齐塔鲁克(Tom Zytaruk)出示一份访问哈珀的录音,哈珀在其中称,他知晓党派向卡德曼提出财务补偿条件。但哈珀坚称录音带被人作过手脚,指责自由党的说法“完全错误,卑鄙”。

尽管当时哈珀未有就此事宜赢得法庭裁定,但在当年大选期间,确实令自由党在卡德曼事件上封嘴。自由党决定,在法庭令申请仍在处理期间,它不使用这些录音带。哈珀最初的诽谤诉讼索赔250万元,但在2008年7月,以“玷污人格”追加100万元。

2009年2月6日这宗诽谤案出现戏剧性的变化。保守党在网站通告,哈珀撤销对自由党索赔350万元的诽谤诉讼。双方律师随后发表联合声明称,他们已经协议解决全部事宜。诉讼撤销,双方都未获得任何款项,也都不作进一步解释。

史维会状告《间谍之巢》诽谤

2009年9月,多伦多、卑诗省及加拿大亚洲二战史实维护会(以下简称“史维会”),对《间谍之巢》(Nest of Spies)一书影射史维会从事间谍活动涉嫌诽谤提出指控。目前,发布有关报道的媒体已经公开道歉,该书出版商和作者仍未作出最后表态,史维会表示不会放弃向法庭申请出版禁令。

经过一个多月的交涉,史维会和曾刊登影射史维会从事间谍活动文章的媒体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加拿大传媒集团加西环讯(CanWest Global Communications Corp)旗下的报纸《渥太华公民报》(Ottawa Citizen)、《温莎星报》(Windsor Star)及 www.Canada.com网站等,均已刊登道歉启事。且加西环讯向史维会支付一笔赔偿金及诉讼费,双方同意不向外透露有关金额。

对于此次法律行动的结果,加拿大史维会共同主席、多伦多史维会会长王裕佳表示满意。他日前特别提到对三位国会议员的感激,包括加拿大的公民及移民部长康尼、圣三一/士巴丹拿(Trinity—Spadina)选区国会议员邹至蕙和士嘉堡的红河选区国会议员李德力。

他们不仅在2007年支持由史维会发起的“慰安妇”动议,更在得知《间谍之巢》一书对史维会的影射和攻击后,分别发信证明史维会的清白和公开表示对史维会法律行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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