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大发票违法惩处力度 罚款上限提至50万元
【北美在线
NAOL.CA】 2010/12/27
分类:骗假
北美在线(NAOL.CA)综合报道:
中国的发票制度是全球最严厉的,但是发票造假估计也是最流行的。
北美在线编辑部几乎每天都能收到来自中国的“提供发票”,“发票优惠”,“发票合作”等垃圾邮件。内容大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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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消息,近日,中国加大发票违法惩处力度,罚款上限提至50万元。
中国修改《发票管理办法》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发票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三是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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